北京大学女博士诉母校一案新进展
6月10日深夜,北大官微发布一则说明。于艳茹是谁呢?为什么把母校北大给告了?
女博士诉北大案缘由:
据公开信息显示,于艳茹系北大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,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史所博后。2014年8月身陷抄袭门,2015年1月9日,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《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》,经查实,于艳茹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《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“投石党运动”》存在严重抄袭,依据《学位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,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,收回学位证书。
1月20日,于艳茹正式向北大提出申诉。3月18日,北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,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,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。
此后,于艳茹将北京大学诉至海淀法院,要求判令撤销《关于撤销于某某博士学位的决定》并恢复于某某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。
当时北京海淀法院对于此案的案件播报:
【不满博士学位被撤销,起诉北京大学要求恢复】
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,自己的博士学位被母校撤销,于某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撤销《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》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。10月14日,海淀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对此,被告北京大学辩称,于艳茹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表的文章,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,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。
庭审上,被告北京大学认为:
第一,原告于艳茹没有提供必须公开信息的法律依据,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必须公开信息的范畴,是否公开,由被告决定。
第二,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影响原告权益。和北大作出最后撤销学位决定没有关系。起诉目的是为了满足原告的好奇心。
法院判决:程序违法北大败诉
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,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。因此,北京大学向于艳茹作出的《决定》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规定的行政行为;于艳茹不服该《决定》而提起的诉讼,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,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,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,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。因此,北京大学在作出《决定》时,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,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,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,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。本案中,北京大学在作出《决定》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。因此,北京大学作出的对于艳茹不利的《决定》,有违正当程序原则。
此外,北京大学作出的《决定》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,故其所作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,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。
2017年1月17日,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作出的《决定》,《决定》被依法撤销后,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同时,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,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,依法予以驳回。
另据新京报报道,海淀法院对高校的涉诉情况进行了调研,根据统计,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,海淀区内被诉高校包括北京大学、清华大学、中国人民大学、北京电影学院、北京邮电大学、北京理工大学、北京交通大学、北京语言大学、中央民族大学、北京科技大学、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等共计54所,涉诉比例高达21.5%。
在海淀法院审结的25起高校涉诉案件中,高校已有6起案件败诉,败诉率为24%。其中4起败诉案件为信息公开案件,均因信息公开不全而败诉。
有意思的是,有网友在北大官微该说明下发了这么一张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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